“以史为鉴”的理性精神

发布时间:2024-07-22 0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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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记录 李红霞

“以史为鉴”是中国传统史学的核心理念之一,意即通过学习历史,总结前人的成功经验和失败教训,为现实提供某种指导,体现的是史学的社会功能以及社会对史学的要求。中国古代史学彰扬“以史为鉴”,号召“多识前言往行”,其实也是人类掌握自己命运的一个手段,充满了人本主义的理性精神。具体而言,有五个方面的内容值得关注。

其一,人类认识的局限性使“以史为鉴”成为必要。

传统史学“以史为鉴”观念所展示的最鲜明的理性精神就是古代史家意识到人类在认识和推动社会发展时存在诸多不足,“以史为鉴”是弥补这种不足的手段之一。《荀子·解蔽》就指出:“凡人之患,蔽于一曲而暗于大理。”人总是会被事物的某些方面所蒙蔽,从而产生认识上的缺陷。夏桀、商纣有“人君之蔽”,亲小人远贤者,导致国家灭亡;唐鞅、奚齐有“人臣之蔽”,争权夺利,导致身败名裂。正因为古代史家意识到人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生活中存在着诸多认识上的盲点和误区,故而才会对远逝的历史情有独钟,“疏观万物而知其情,参稽治乱而通其度”。由于人类认识的局限性,“蔽”随时都会产生,“以史为鉴”便是“解蔽”的手段之一,因为借鉴历史可以使人们产生“超越成见的认识”。人类认识能力和治政能力的局限性程度,决定了“以史为鉴”的有效性程度。

其二,重人事的观念是“以史为鉴”得以展开的基础。

古代史家认识到,人类社会的历史是由人的活动构成的。历史的经验和教训,折射的全都是人的所作所为。要想总结出有用的历史经验和沉痛的历史教训,必须关注人的行为,必须从人与人的关系中去寻找历史兴亡、王朝盛衰、个人升降甚至历史运动发展变化的原因,而不是将历史的变化、人事的沉浮归之于天。正因如此,从司马迁、刘知几、杜佑、司马光、郑樵至马端临、王夫之等,几乎所有具有理性精神的古代史家都对天人感应、君权神授等神意史观进行了深刻批判。他们认为国家兴衰与“天命”“灾祥”无关,不可用天命论、灾祥论去解释国家的兴盛衰亡。历史上的王朝兴替、国家盛衰、个人事业成败,都是人事的作用,“夫论成败者,固当以人事为主,必惟命而言,则其理悖矣”。如果将历史变动归因于天命,就无法揭示出历史的真相,更遑论总结出有益于后人的经验和教训,“以史为鉴”就成了一句空话。可以说,重视人的行为是传统史学“以史为鉴”得以展开的基础,也是理性精神不断发育在史学上的表现。

其三,历代王朝内部政治文化结构的相似性使“以史为鉴”成为可能。

在整个专制社会,由于人们所赖以生存的外部社会环境、政治环境和文化环境变化不大,各王朝内部基本的政治文化结构极为相似且相通,这种王朝内部社会结构的相似和相通以及王朝的周期性危机,被古代史家所感知。他们认识到古代王朝之间社会结构的相通性,认识到历史变化的周期及规律,认识到人在历史发展中的主观能动性。所有这些都说明前朝经验教训完全可以用在当朝,史可以鉴且鉴之有用。历史学家吴怀祺先生曾指出,历史是变化的,是不可重复的,但历史的变化与不可重复中又蕴含着重复性和常规性的内容,这使得“以史为鉴”得以可能。而且,古代史家还认识到人的愿望和要求能够在历史发展中发挥作用,所谓“生人之意”可以成“势”。凡此种种,均推动古代史家遵循“以史为鉴”的理念,撰述大量历史著作,希冀后人能通过借鉴前人的经验教训去治国理政、立身处世,顺应历史并把握其趋向,以达到控制人类自身命运之目的。

其四,直书精神和信史原则是“以史为鉴”发挥作用的前提。

传统史学重视直书,反对曲笔,要求撰写的史书应当是信史。在古代史家看来,史书失去“直”和“信”,也就失去了所有的价值。古代史家清楚地认识到,史学要发挥“以史为鉴”的功能,前提必须是信史,捏造和歪曲历史事实的史书,是无法让人借鉴的。在古代史家的心目中,史家犹如历史的审判官,秉持不虚美、不隐恶、善恶必书的态度审视历史上的一切,经过考证辨析,将历代统治者的治绩好坏、善恶是非都曝光于史书之中,以供后人取鉴。古代史家对直书和信史的追求,既体现了“以史为鉴”的社会价值,又体现了史学不完全受统治者所左右的相对独立性,其中的理性精神值得重视。

其五,历史境况的复杂性使“以史为鉴”具有历史性。

古代史家在充分肯定“以史为鉴”的作用的同时,对如何“以史为鉴”以及“以史为鉴”的原则也有清醒的认识。他们认识到,历史的经验教训具有历史性,会随着历史条件的变化而变化,在此之下,“以史为鉴”也就有了历史性,而非机械地照搬前人的做法。贾谊云:“君子为国,观之上古,验之当世,参之人事,察盛衰之理,审权势之宜,去就有序,变化因时。”司马迁也指出借鉴历史“未必尽同”,“帝王者各殊礼而异务,要以成功为统纪,岂可绲乎?”贾谊和司马迁都认识到“以史为鉴”必须根据现实情况的变化而变化,具体情况具体对待,绝不可泥古。对此,王夫之说得更加明白,他以历史上各种借鉴历史的经验教训为例,明确指出“善于彼者,未必其善于此也”,并提出了“以史为鉴”的基本原则:“而善取资者,变通以成乎可久。”也就是要以“变通”的思想考虑“以史为鉴”,而非拘泥于一事一物的借鉴。更为重要的是,王夫之指出,在总结历史得失以为借鉴的时候,不仅要思考其得失之原因,还要思考在变化了的历史场景下如何承得救失,所谓“于其得也,而必推其所以得,于其失也,而必推其所以失。其得也,必思易其迹而何以亦得,其失也,必思就其偏而何以救失,乃可为治之资”。王夫之关于历史借鉴的一系列看法,具有尊重客观历史事实及其进程的历史理性,达到了中国古代“以史为鉴”观的理论顶峰。

可以看出,古代史家讨论“以史为鉴”,涉及历史、史学、人事、现实等诸多问题,对历史发展变化、王朝兴衰治乱、史学求真致用进行了深入思考,充满了理性精神。

(作者单位:河南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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